有关兽药标签说明书


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兽药标签和仿单执掌措施》(农业部第22下令,以下简称“22下令”),饱动兽药标签和仿单类型职责的利市履行,特通告如下:

  一、2003年3月1日后出厂的兽药产物,其兽药标签和仿单应该适应“22下令”的条件。

  二、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物,谋划企业可出卖至2003年9月30日。从2003年10月1日起,不得出卖标签和仿单未经审批的兽药产物。

  三、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物,利用单元可利用至产物有用期满;未标明有用期的,可利用至2004年2月29日。

  四、正在“22下令”履行后,标签和仿单曾经过审批的兽药产物,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掌部分正在反省中如发觉片面项目不足类型的,应实时申报我部,由我部构制相合单元进一步修订,不得据此对企业实行责罚。

  五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掌部分应该按期揭橥兽药标签和仿单审批通告,并遵从我部联合条件,持续美满兽药标签和仿单的相合实质。

  六、我部于2002年12月9日揭橥的中华黎民共和邦农业部第233号通告实质与本通告不划一的,以本通告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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